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》的决定
| 标 题 |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》的决定 | ||
| 索引号 | 000014349/2024-01901 | 文 号 | |
| 发布机构 |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| 发布日期 | 2024-11-30 13:18:32 |
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
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》的决定
各地(市)行署(人民政府),自治区各委、办、厅、局:
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,维护政府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,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〈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〉的通知》(财税 〔 2024 〕 28 号)“第二十九条 征收水资源税的,停止征收水资源费”“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”要求,现将 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》(藏政发 〔 2015 〕 55 号)予以废止。
本决定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。
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
2024 年 11 月30日
附件下载:
附件1(财税〔2024〕28号) (1).pdf
附件2(藏政发〔2015〕55号).pdf